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7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 2020 〕第21 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17
威城 罚决〔 2020 〕第21 号
当事人:肖x,男,身份证号:130533xxxxxxxx5955,威县枣园乡xx村人,联系电话:1365339xxxx。在威县东商贸街xx号经营xx俱乐部汽车装饰门市。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对你(单位) 占用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0年8月11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在其经营的威县东商贸街xx号xx俱乐部汽车装饰门前,实施了占用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威县人民政府 或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威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3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 8 月 13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