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03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字[2020]第19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16
威城罚决字[2020]第19号
当事人名称:邢台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8NYxxxx
法定代表人:蔡x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西二环与信德路交叉口
根据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对你(单位) xx凯旋城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确实存在夜间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的情况,。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及视频 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鉴于被处罚人及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时改正,现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收费管理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3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7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