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威城罚决字[2020]第15号 索引号:789843549/2020-914
威城罚决字[2020]第15号
当事人:邢台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30838xxxxx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洺州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柴xx
根据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0 年 7 月 26 日对你(单位)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0年7月26日上午09:30,我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威县爱国路妇幼保健院门口时发现,邢台xx威县分公司员工王xx驾驶商混车从绿化带中驶过,损坏了树木花草。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款的规定 的规定。具体有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威县中华大街营业部),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3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 年 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