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城罚决字[2019]第1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9-86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罚决字[2019]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河北省邢台市xxx区xxx乡xxx村xxx号,身份证号13058219xx09xx20xx。
根据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19 年11月 15 日对你(单位) 损坏供热设施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在威县燕山路和晨光大街交叉口施工时将供热管道损坏。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具体有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警 告 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 年11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