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30 发布机构:城管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威城罚决字[2019]第7号 索引号:789843549/2019-8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威城罚决字[2019]第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贺某某,男,1977年7月出生,家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XXXX村XX号,身份证号:13223519XX07XX25XX,联系电话:1893299xxxx。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对你 在威县世纪大街和光明路驾驶运输车辆装载渣土,未采取任何密闭措施的行为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于2019年11月25日晚上20:00,在威县世纪大街上驾驶车牌号为冀Exxxxx的运输车辆装载渣土,未采取任何密闭覆盖措施。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具体有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时违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威县中华大街营业部),账号11102012200001449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威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3号
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