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统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建筑门窗塑料配件项目审批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8 发布机构:环保局 字体:[ 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730244453/2019-896
审批意见:
所报《威县统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50吨建筑门窗塑料配件项目》收悉,根据报告表的结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的年产50吨建筑门窗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工程设计、建设及环境管理依据。
二、1、搅拌、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注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安装VOC报警装置),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废气经车间密闭、安装顶吸装置排放,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生活废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3、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经距离衰减,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不合格产品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要按规范要求建设危废贮存场所,建立规范的危废管理制度。
5、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t/a、氨氮:0t/a、SO2 :0t/a、NOX:0t/a、非甲烷总烃:0.96t/a。
6、企业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生产中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三、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公 章
2019年11月18日
经办人: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