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1-15        发布机构: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威市监处字[2019]006号        索引号:335969315/2019-950

当事人:河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

法定代表人:***         址:威县******

  话:158666*****

2018年度国家监督抽查中,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经检测因不符合国家标准判为不合格产品,经查看生产日报表,该批次管材共生产3200800根)。

经调查,该不合格批次管材共生产3200(800根,4/),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售价3/米,成本为2.3/米,货值9600元,违法所得224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检验报告》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生产的管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河北***有限公司处于停产中,在车间及成品区内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管材。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管材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河北***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身份。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王**、朱**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处理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一案的相关事宜。

7.生产、销售记录,证明河北***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批次的管材数量并已全部售出。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

河北***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管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依据《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给予河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管材;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3、处以罚款贰万元整。

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1914日向河北***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威市监听告字[2019]00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市监处告字[2019]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请求。

河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行缴纳罚款(帐号为:13001658308050001712),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九年一月十日